黄宇杰、深圳市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docx

黄宇杰、深圳市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23)粤01民终9发布日期2023-11-03浏览次数1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终9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宇杰,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48号福建大厦B座2002C6。法定代表人:袁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法定代表人:聂文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志,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宇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黄宇杰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光伏公司向黄宇杰清偿200万元,第二项为广晟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广晟公司是否应对光伏公司尚未实缴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对光伏公司是否向黄宇杰清偿200万元进行实体审查,属于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和判决。现黄宇杰对此提起上诉,各方在二审中也未能达成调解,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21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宇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林艾婧审判员赵璐璐审判员崔利平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惠玲冯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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