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测绘局测绘服务站、安徽省测绘局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0)皖民终381号发布日期2020-10-13浏览次数13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测绘局测绘服务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57号。诉讼代表人:李成华,该服务站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测绘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传殿,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安徽省测绘局测绘服务站(以下简称测绘服务站)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测绘局(以下简称省测绘局)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测绘服务站的管理人负责人李成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被上诉人省测绘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朱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测绘服务站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省测绘局承担。事实与理由:测绘服务站要求省测绘局返还出资,符合法律规定。1.注册资本金是企业的资产,是企业对外商业信誉及履行债务能力的公示和保障,注册资本金虚假,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测绘服务站于1984年登记成立,当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故在此之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均属于审理本案时应参照适用的法律规定。3.省测绘局委托安徽世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该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第四点第三项所有者权益中载明:测绘服务站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万元,但投资方省测绘局及测绘服务站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出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综上,测绘服务站的主张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省测绘局辩称,一、省测绘局与测绘服务站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省测绘局是国有企业,测绘服务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两者均非该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应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二、测绘服务站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测绘服务站称其于1984年登记设立,当时相关法律对注册资金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均于1984年之后生效,若参照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将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测绘服务站是依法设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省测绘局不是其设立时的出资主体,没有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而省测绘局并没有参与过测绘服务站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故其不是测绘服务站的股东。同时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省测绘局对测绘服务站仅是进行管理、指导工作,并不具有出资义务。因此,测绘服务站要求省测绘局履行出资义务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测绘服务站的上诉请求。测绘服务站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省测绘局返还测绘服务站未实缴的出资款5万元及利息,暂计算利息为177157.50元,本息合计227157.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4.04%的标准自1994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5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省测绘局承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