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吗.txt

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一旦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便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如果要善意取得,要求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相伴随,故与受让人进行交易行为的让与人必为无处分权人。典型的无处分权人如财产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在实践中,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无所有权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如承租人对承租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而将该财产让与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三是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财产的情形,如在附条件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价金未完全清偿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只享有期待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不能就同一标的的所有权向他人转让,而买受人则可以处分其所享有的期待权;四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上述四种情况都发生无权处分的后果。(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与恶意相对而言,其基本的含义是不知情。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为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首先对第三人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原所有权提出证明,这就是说原所有权人对受让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交易行为是否有偿,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有无影响,我国《物权法》将有偿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如果允许受让人可以无偿取得标的物,等于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保护无偿的受让人,有失公平。(四)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就意味着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以公示方法的完成为要件。1.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公示。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发生占有的移转,亦即让与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了财产,受让人实际占有了财产。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公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必须要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才能进行保护,仅仅发生交付,并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完成登记的同时是否还要求以交付为要件,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言的以交付为要件主要是指动产,对于不动产只要办理了登记,即使没有交付也同样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相关标签:善意取得行为人物权法善意取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罪的构成要件工行金卡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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