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兵等与建康美食云(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3)京01民终5发布日期2023-07-08浏览次数13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5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杉炜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62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凯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琳,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全,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兵,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琳,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全,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康美食云(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620室。诉讼代表人:建康美食云(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玉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达,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凯杉炜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杉中心)、李凯兵因与被上诉人建康美食云(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康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杉中心、李凯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建康公司的起诉或者改判驳回建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建康公司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李凯兵作为建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坚决反对以建康公司及李凯兵的名义向李凯兵本人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的诉讼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虚假诉讼。2.李凯兵作为建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既代表建康公司又作为凯杉中心的执行合伙人和本人做出意思表示;李凯兵没有授权任何人使用李凯兵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建康公司管理人未经许可使用李凯兵名章提起本案诉讼,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综上,建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违反法律、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虚假诉讼,应驳回其起诉。二、凯杉中心已实缴全部认缴出资,建康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1.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建康公司发起人同意以李凯兵等7位员工名义设立凯杉中心接受员工出资并代替员工持股。凯杉中心是建康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和存续的目的和功能就是代表建康公司接受员工对其出资并代持股份。李凯兵等7位员工于2014年已经实缴完成凯杉中心对建康公司100万元出资。2017年8月25日前后,李凯兵等7位员工通过直接向建康公司账户汇款112万元的方式完成剩余100万元实缴出资义务。2.李凯兵等7位员工向建康公司付款的真实意思是向建康公司实缴出资款。凯杉中心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及案涉2018年借款协议第一条借款用途中关于“各类借款最初为凯杉中心的部分合伙人购买建康公司股权款之用途”等内容均可证明上述意思表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清偿债务与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李凯兵等7位员工向建康公司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应认定为凯杉中心向建康公司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建康公司以法人财产的形式实际使用上述实缴注册资金表明建康公司认可凯杉中心已实际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事实。4.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其内容是由公司发起人和公司负责。国家企业信用网及天眼查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凯杉中心已经如期完成实缴。建康公司自2018年度至今的年度报告亦显示凯杉中心已实缴完成200万元注册资本。上述登记信息均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