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承担责任.txt

股东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债股东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1、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1、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标签: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有限责任承担责任主债务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债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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