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世雨纺织品有限公司、王雨琴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绍兴市柯桥区世雨纺织品有限公司、王雨琴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3)浙06民终3发布日期2023-10-19浏览次数76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3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雨琴,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柯桥区世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谢家坞村。诉讼代表人:葛劲夫,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钊,该管理人团队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管理人团队成员。原审被告:茹水中,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审被告:王海泉,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雨琴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世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雨公司)、原审被告茹水中、王海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雨琴原审被告王海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宇,被上诉人世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雨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世雨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股权证明的盖章时间在破产管理人接受世雨公司公章之前,且未有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字,证明力较弱”“未查询到实缴资金”“转账金额均系小金额转账,也未备注为出资款”认定王雨琴及王海泉未履行出资义务,系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王雨琴与王海泉认缴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已由王海泉于2020年1月10日前全额缴纳,对此有一审提交的银行转账回单凭证予以证明。虽然其中转账金额均系小金额转账,但该情况并不妨碍对于王雨琴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股东多次小金额地履行出资义务更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立法目的,更有效地鼓励不具有充足资金的个体进行创业。并且,针对王雨琴认缴注册资本5万元也由王海泉全额一次性代为支付,在王雨琴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后世雨公司亦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股权凭证”一份予以明确,该份凭证由世雨公司加盖公章,世雨公司没有证据反驳该“股权凭证”的三性,并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实缴出资“股权凭证”必须由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字。该份“股权凭证”可以充分证明王雨琴已于2020年1月20日前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事实。并且,王雨琴与世雨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除本案之外其他的法律关系,除作为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外并没有向公司转账的义务与前提。在世雨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案涉款项系王雨琴缴纳认缴出资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王雨琴出资款项虽未明确备注,但已由王海泉如数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目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存入的款项金额已经全额覆盖二人认缴的出资额,且经世雨公司自认支付的款项确属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已转为公司的财产。世雨公司答辩称,王雨琴的上诉理由不足,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受理世雨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据管理人了解,王海泉、王雨琴于2018年10月18日出资设立世雨公司,二人分别出资95万元、5万元,于2038年12月30日前缴纳。2020年5月26日,王海泉将其持有的95%股权转让给茹水中,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未缴纳的认缴出资由茹水中按章程规定按期缴纳。现世雨公司股东为茹水中与王雨琴,管理人未查询到实缴出资情况。王雨琴虽提交了银行回单与公司证明,但转账均为小额款项未明确为出资款,公司证明的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王海泉述称,对王雨琴的上诉无异议,王海泉也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茹水中二审中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世雨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海泉、茹水中向世雨公司缴纳出资95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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