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德善与上海铁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3)沪03民终1发布日期2023-11-10浏览次数4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3民终1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汪德善,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54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铁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588号1幢2层D区98室。诉讼代表人:李永年,上海铁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德善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铁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赢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沪71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德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被上诉人铁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线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德善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沪71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查清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铁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现提起上诉。铁赢公司登记持股人数为五人,分别为案外人袁征持股20%、王庆融持股15%、罗汉成持股11%、降梓成持股39%,上诉人汪德善持股15%。以上五人作为公司股东,以持股比例享有投资红利,并承担公司债务。公司现进入破产程序,追缴的出资作为破产财产,与公司债权、债务将形成混同。本案中,被上诉人仅起诉上诉人,却放弃向另四名股东追偿出资,致使本应只承担公司15%债务的上诉人,却要以认缴的15%出资额来承担公司全部的债务。因此,本案中,作为公司股东的袁征、王庆融、罗汉成、降梓成理应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程序违法。现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铁赢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其主张的其他股东也应当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没有依据,应当维持一审判决。铁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汪德善向铁赢公司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2,0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汪德善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铁赢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6,800万元,登记设立时股东为袁征(持股比例38%、认缴出资6,384万元)、王庆融(持股比例11%、认缴出资1,848万元)、汪德善(持股比例51%、认缴出资8,568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1月14日前,法定代表人为汪德善。2017年8月28日,汪德善向铁赢公司缴纳出资款510万。铁赢公司登记设立后,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发生过变更。根据最新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显示,铁赢公司现股东为袁征(持股比例20%、认缴出资3,360万元)、王庆融(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2,520万元)、罗汉成(持股比例11%、认缴出资1,848万元)、降梓成(持股比例39%、认缴出资6,552万元)、汪德善(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2,52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1月20日前,法定代表人为降梓成。2022年1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3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宏达对铁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指定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2年3月8日,管理人向汪德善寄送《补缴出资及拟终止施工合同通知书》,要求汪德善缴纳出资2,010万元。快递被签收后,汪德善仍未向铁赢公司缴纳出资款2,0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追收未缴出资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