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制度是指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合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都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相关标签: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行使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