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及其法律防范.txt

互联网支付是依托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互联网支付具有方便、实时、快捷的特点。互联网支付也有一定隐患的,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洗黑钱,那么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是怎样的?下面由为小编进行解答。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及其法律防范一、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一)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流程和特点由于洗钱包含三个阶段,即置入、培植与融合,因而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也经历这三个阶段。首先,在置入阶段,犯罪分子可能会开立网上支付匿名账户,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开立网上支付账户,然后将犯罪资金注入这些账户内;或者使用现金、现金券、电子货币或者他人的互联网支付账户等匿名资金来源向开立的互联网支付账户中注资,从而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入合法的支付系统;或者将盗窃来的他人的电子资金用来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物,然后通过互联网支付销赃等。其次,在培植阶段,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支付的快捷性、跨国性,将犯罪资金在不同(国家的多个)账户之间迂回转移,同时尽量避免因交易金额较大或交易可疑而被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上报,使其逐渐与合法资金相融合,逐渐模糊其来源、性质及其与犯罪分子的关系。最后,犯罪资金与合法资金完全融合,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支付系统将其用于购买贵金属、高价值物品、证券或房地产等,或者将其转换成可以自由使用的合法资金并予以提现,实现对犯罪资金的彻底清洗。当然,这三个阶段有时会同时发生或者重叠,难以区分。从上述洗钱流程不难看出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具有隐蔽性、成本低、快捷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二)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互联网支付可能被用于洗钱已引起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注意。中国于2007年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主张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方法,制定、实施预防洗钱的法律法规。其于2012年修订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确立了全球预防洗钱犯罪包括网络洗钱犯罪的标准。根据其第1条建议,国家应识别、评估和理解其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并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确保其预防或减缓洗钱风险的措施与识别出的风险相适应。特别是第15条建议明确要求国家和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与新产品开发和新商业做法的发展以及新技术或发展中技术的使用有关的洗钱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2013年《关于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之指引:预付卡、移动支付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支付服务》中列出了以下五个衡量互联网支付服务洗钱风险的因素:1.非面对面关系与匿名性对于互联网支付服务来说,通常缺乏与客户的面对面接触,而且可被用于在全球范围内转移资金、购物并直接和间接通过自动取款机网络取得现金。这会增大身份欺诈或者客户提供不准确信息以掩饰非法活动的风险。以具有“全球网络洗钱的头号数字工具”之称的自由储备银行为例,这家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尽管在开立账户和进行交易时需要提供交易方的姓名、地址及出生年月日,但是该机构从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也从不保存纸质交易记录。而且如果用户在每笔转账中向自由储备银行支付0.75美元的保密费,还可在转账记录中隐去自己的账户号码。2.地理范围可在全球范围转移资金或者在较广地理范围内使用并拥有大量竞争对手的互联网支付服务,与纯粹国内商业模式相比,对洗钱犯罪分子更具吸引力。而且位于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另一国的客户提供服务,而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国所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与监管可能有所不同。自由储备银行于2006年成立于哥斯达黎加,至2013年5月案发时,在全球拥有100万名用户,处理了5500万笔交易,洗白了60亿美元的犯罪收入。其用户包括来自俄罗斯、中国、越南、美国和尼日利亚等国的职业黑客、信用卡盗窃犯、不受监管的赌博公司等。17个国家的执法机构参与了该案件的调查。3.注资方式向互联网支付账户注资的方式影响其洗钱风险的大小。匿名注资方式具有较高洗钱风险,而使用现金的潜在风险最大。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预付模式意味着服务提供商没有信用风险,因而服务提供商实施全面的客户尽职调查的积极性会降低,从而增加了洗钱风险。互联网支付服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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