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洪清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2)浙04民初5发布日期2023-07-23浏览次数7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4民初54号原告: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增产桥南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C486J。诉讼代表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清,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清泉,男,1946年8月2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晟,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清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出资额50万美元(以2022年4月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3653进行折算,折算为人民币31826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后经多轮增资、股权变更,至2018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美元,股东为富核国际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83.33万美元,持股比例84.7222%)、嘉兴市篁利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16.67万美元,持股比例15.2778%)。2018年12月17日,富核国际有限公司、嘉兴市篁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调整协议》一份,约定将原告的注册资本增加至6150万美元,吸收被告为新股东,认缴出资150万美元,并于同日通过《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工商备案登记,原告注册资本增加至6150万美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富核国际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83.33万美元,持股比例82.6558%)、嘉兴市篁利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16.67万美元,持股比例14.9052%)、被告(认缴出资150万美元,持股比例2.4390%)。2022年4月8日,原告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被告仅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缴纳出资100万美元,尚有50万美元未实缴到位。2022年7月22日,管理人向被告寄送了通知书,要求其缴纳未实缴到位的出资。被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仍未缴纳出资。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原告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被告辩称,第一,被告系案外人高华在原告的股权代持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华是原告的实际管理人,是原告股东嘉兴市篁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第二,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高华在请被告充当代持股东时,告知被告出资金额是100万美元,而非150万美元。高华及其亲属在办理原告增资登记时,利用被告年事已高、法律意识淡薄,隐匿案涉股权调整协议的第一页,而只给被告看不涉及任何实质增资内容的第二页,骗取被告签字。该行为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本案应当先移送公安处理刑事部分。第三,被告是原告的小股东,原告未对其他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缴,这是不公平的,要求管理人对原告的所有设立人及其他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缴出资之诉。第四,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2)浙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2022)浙04破申2号决定书。证明:原告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原告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调整协议。证明:原告注册资本6150万美元,被告作为原告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150万美元,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汇出资。3.记账凭证及业务回单。证明:被告实缴出资100万美元,尚余50万美元未实缴到位。4.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2022年7月22日,管理人向被告在嘉善的联系地址以及台湾地区的住址分别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