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原始的还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二手”权利。合同取得是指权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而取得,其对应的是“物权手段取得”、无因管理取得”和“知识产权取得”等等。其分类标准是按照权利发生原因的法律依据类型。本来二者没有什么联系,但是由于合同取得必然意味着权利的流转,所以说所有合同取得都是继受取得是合理的。这二者不是相等的概念,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据一个合法有效的继受,不是原权利人的让与,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二者没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认为应具备:(1)标的物须为动产。一般认为,不动产的转让须经登记,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扩大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依法被查封的财产;遗失物和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至于受让人已经支付价款是否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已经支付价款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支付价款,则受让人返还原物于所有人,其实际上并未受有损失,因此,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只要该转让行为是有偿行为,不论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对价,均不影响善意取得。因为,即使受让人尚未支付价款,受让人已经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了标的物的占有,如果要求受让人返还,虽然其未受实质性损害,但仍受到损害,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预期和安全。同时,受让人尚未支付价款,仍有利于对原所有人损失的弥补。故善意取得不以受让人实际价款为要件。相关标签: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受让人权利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合同与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