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富发服饰文化有限公司、绍兴市柯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3)浙06民终1发布日期2023-06-28浏览次数18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楠,女,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兴富发服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创意大厦16楼1608、1610室。诉讼代表人:杨延根,该公司管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露英,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萍,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绍兴市柯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创意大厦16楼1611-1614室。法定代表人:周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潘琦,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邬振伟,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杰,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珺华,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傅金标,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王锐,男,1974年5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皓,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腾法,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肖楠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兴富发服饰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富发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市柯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一公司)、潘琦、邬振伟、王珺华傅金标、王锐、罗腾法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7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被上诉人兴富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露英、张红萍,原审被告潘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原审被告邬振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祺,原审被告王珺华,原审被告王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兴富发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明显违反法定适用条件,属于程序违法。1.本案是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属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2.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3.本案审理近九个月时间,超过一般普通程序最长六个月的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既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不符合独任审理的适用条件,应当发回重审。二、工商备案材料不应作为肖楠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执行依据。(一)工商部门备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出资情况以及章程等备案材料是事后为了办理工商登记而虚构的,且与实际不符,不是股东出资等实际情况的真实客观反映,也不是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作为肖楠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依据。1.根据工商部门备案的股东出资情况(表格)以及章程的内容,兴富发公司所有股东均没有实缴出资,但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股东傅金标、罗腾法、王珺华、潘琦等均有实缴出资行为。2.公司就本次增资进行工商备案的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章程)标注的时间是2019年11月21日。但是,肖楠在2019年10月就根据达成的增资入股协议已经实际完成了增资财产的交付。3.关于肖楠等股东参与的增资,兴富发公司实际上没有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也没有实际召集召开股东会研究、表决。4.在工商变更登记的材料,是为了满足办理变更的行政管理手续而网签的格式材料,而不是公司各股东经股东会程序依法表决通过的文件,也不是股东关于本次增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本案追缴实际出资的依据。(二)本案兴富发公司的起诉也并非完全依据工商备案的材料为依据。兴富发公司本次起诉的当事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