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6条1.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案号:(2011)民提字第331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2.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当事人主张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价格、付款时间与支付方式、时间等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或欺诈等而订立合同的情形。即便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案号:(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3.因政策调整导致购房者获得的银行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而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彭琳茹诉金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导致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获得的银行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予以准许。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534号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5日第6版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桌玮诉怡豪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实为借款担保,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案号:(2012)渝五法民初00012号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1日第3版5.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也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谢海林诉金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案要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房地产公司为登记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单方更改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内容,并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故违约金标准仍需遵照最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05号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24日6.处理一房二卖合同履行问题,可从缔约真实性、签约顺序、付款程度、备案、不动产占有、预登记等方面加以评判——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诉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处理一房二卖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问题,可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真实性、签约时间顺序、付款程度、合同备案情况、讼争不动产的占有事实、预登记情况等方面加以评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7.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到期后出借人直接起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罗秀英诉四川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蓝秀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拒绝按照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