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因此,为进一步落实金融债权,各商业银行均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的力度。从我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贷款纠纷、证券回购纠纷等一审金融纠纷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并逐年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1998年,我院受理的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6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32%;1999年受理38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0%;2000年受理52件,占45%,2002年受理69件,且诉讼标的额在千万元以上的有15件。我们通过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目前债权情况的调查,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的案件胜诉率很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很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余额仍然较大。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院执行力度不强等因素,还有银行内部在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原因。一、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各金融机构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入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这部分国有企业因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观念转变慢、技术水平低、产品老化多、服务意识弱,难以适应企业改革的步伐。他们当中有的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借鸡生蛋”负债经营;有的因“三角债”困扰,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计等。同时他们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也在逐步丧失。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企业实际上已处于关、停、并、转等不正常运转状态的约占此类案件的50%左右。目前,除部分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外,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债务人故意采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加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一些逃债者的侥幸心理,致使金融债权难以实现。二、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企业法人,但分资产不分债务,将原企业的资产分光,债务无人负担;有的企业采取所谓的“脱壳经营”,成立新的法人实体,新体接收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而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如**商储公司改制后,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体华运公司,原老体的有效资产房地产,现均以新体华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而老体已无任何资产,以此来逃脱银行债务。三、有的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他们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贷款无法收回。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是造成金融资产流失的一个内部原因。有些银行在贷款时未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五、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六、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是造成债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