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欠条是不能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欠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关于仅凭欠条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仅凭欠条是不能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2、欠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1、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2)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3)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相关标签: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合同的成立出卖人买卖合同所有权买卖合同的范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