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承担一些责任,但是这些责任可能就属于连带之债,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个连带之债是由什么构成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2)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相关标签: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