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花钱买下一套房产。当夫妻俩离婚时,女方才发现:房产成了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女方没份。女方为此上法庭打官司,声称当初付首付款“也有我的份”,且根本不知道房子没自己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男方返还首付款。据了解,原告小静与被告小勇,于2007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小勇于2009年11月在渝北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价为23万余元,首付款为7.9万余元。2011年2月,甜蜜情人节那天,小勇和小静结婚了,然而两人婚后并不甜蜜。2013年1月7日,小静就与小勇离婚纠纷一案,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分割房产。这时,小静才知道房子只有小勇一个人的名字。小静在该案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小勇给付自己婚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5.9万元。九龙坡区法院作出判决:位于渝北区的房屋因是婚前财产归小勇所有,该判决以该5.9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处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权利。2014年3月,小静将小勇告到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小勇返还首付款5.9万元。小勇辩称,这5.9万元,是他父亲存入小静银行卡内转给开发商的。法院查明,首付房款中有5.9万元,确系原告小静用其银行卡以刷卡消费方式转入开发商账户。法院审理认为,小勇主张5.9万元是其父亲从银行取款后存入小静账户,其举示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及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其有相应资金及资金来源,不能证明将该资金存入小静账户中。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小勇在与小静恋爱期间取得了小静的银行存款5.9万元,双方间没有借款或赠予协议,小勇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小静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小静。渝北区法院据此判决,小勇返还小静不当得利5.9万元。市一中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相关标签: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分割房产离婚时房离婚时个人房产女方起诉离婚赠与房产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