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高利贷”、“套路贷”引发的纠纷及恶性事件频发,不得不让我们重视起来,都说《民法典》的实施,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改变,今天小编就从“高利贷”角度,带大家一起看看《民法典》有哪些规定整治放贷乱象!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民法典》出台后,以法律形式在第六百八十条对高利贷明确说“不”,详细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废除之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24%的规定,不再设置自愿支付的自然债务36%年利率,调整为民间借贷利率一律不得超过四倍LPR(以最近一期四倍LPR计算即为15.4%)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相关标签:人民法院套路贷高利贷套路贷国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利贷国家规定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