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担保制度应运而生,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司法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司法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担保的从属性、保证人范围、保证方式的认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不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标签: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最高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