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相互存在借款是否自动抵消.txt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和朋友、亲戚之间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和场景下发生相互借款帮助的情况,这时就会产生相互负债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相互存在借款是否会自动抵消呢?下面将由的小编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抵消在抵消通知到达对方的时候生效,所以不会自动抵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1.自抵销条件成就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二人互负的债务,未必均附有利息债务,即使均附有利息债务,其利率亦未必同一。不过,所有这些,均与抵销的效力无关。若于抵销条件成就后债务人的一方已付利息于另一方,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另一方受领的利息即属不当得利,应负返还利益的义务。2.自抵销适状发生之后,一经抵销,债的关系即已消灭,自然不成立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利益。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亦归于消灭。3.抵销的溯及效力对于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发生影响。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终止合同的,债务人的债务嗣后纵因抵销而不存在,亦不得认为终止权的发生原因溯及地归于消灭,合同仍然有效。4.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张抵销时,纵其受让的债权及债务人供抵销的债权,于受让以前均已届清偿期,所谓抵销条件成就亦于债权的让与具备对抗要件时始行发生,尚非以清偿期为准。盖债权让与以前,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未互负债务,自然抵销条件尚未成就,应待债权的让与对于债务人具备对抗要件时,方始发生。需要注意,抵销要在进行抵销的意思表示的当时抵销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在适于抵消后又因更改、清偿、解除等原因致使抵销未成就的,那么,抵销的意思表示也就因缺乏其成立要件而不得产生溯及效力。相关标签: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借款合同怎么写借款合同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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