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单方处置质押车辆.txt

现实生活中,为了债权的的顺利实现,质押制度应运而生,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对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来确保自身的债权得可以优先受偿,那么,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单方处置质押车辆呢?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债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需要妥善保管质押车辆,不得单方处置质押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折价后,债权人可对质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相关标签:债务人处置权质权人债务人债权人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质权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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