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由来进行书写?.txt

导读: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一般都是由被告人来进行书写,被告人只要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就需要进行书写,在写时就需要写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答辩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交给法院这样才算是处理完成。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综合上面所说的,答辩状是需要在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来进行书写,一般是针对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答辩,同样也可以写出自己的观点,在提交签辩状时也可以一起提交相关的证据,这样自己的权益就可以依法的受到保护。相关标签:民间借贷答辩状民间借贷诉讼民间借贷诉状民间借贷起诉民间借贷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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