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会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txt

生活中,合同履行义务一般有先后顺序。对于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来说,将要承担后履行一方逾期履行甚至是不履行的风险,虽然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却耽误时间,在经济交易市场里将会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在民法中为先履行一方设立了不安抗辩权,那么,什么情况下不安抗辩权将会归于消灭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原则上,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担保或是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的不安抗辩权即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包括:(一)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二)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三)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一)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二)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相关标签: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不安抗辩权哪些情形下合同成立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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