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出现: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关于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1、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出现以下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全力承担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相关标签: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限公司法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