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txt

一、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有哪些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何控制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相关标签:被执行人的规定个人债务婚姻法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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