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等六人计划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从成立到正式成立需要一段时间,刘为了加快经营,以公司名义从一家工厂购买家电,欠款30多万元。后来,登记机关以公司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颁发营业执照,致使公司设立不彻底。在诉讼中,关于工厂可以向谁要求付款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工厂可以要求刘等六人付款,六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刘等六人实际上是公司的创始人。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以协议方式形成的团体,其职权范围是与设立公司有关的行为。在这个权限范围内,发起人可以进行对外活动,如签订合同等。以公司的名义。由于中*公司设立的最终结果可以分为设立和不设立两种类型,因此中*公司设立对于民事行为的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一方面,如果公司成立,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存在了,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合二为一,那么发起人因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就归属于设立后的公司;另一方面,公司设立失败也称公司设立失败,即指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原因包括投资环境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停止设立活动、发起人未能就出资方式或组织人员选择达成一致、登记机关拒绝登记等。此时公司不具备新的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公司设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必须对公司设立所产生的义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的,对因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包括刘在内的六人设立的公司无法成立,且与工厂存在债务,属于后者。相关标签:债务承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公司法人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