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需要对家庭成员的外债担责吗一人借债全家被告在2014年6月,小元向小江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小元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小江将小元及小元的妻子、母亲、父亲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元一家四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应利息。作为小元的妻子、母亲、夫妻对此表示十分的不解,认为明明就是小元一人借钱不还,为什么全家都成了被告。亲人需要对家庭成员的外债担责吗对于上述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元与妻子于2009年登记结婚。借条上有小元的母亲作为担保人签字,约定担保人自愿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直至贷款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原告认为借款行为发生在小元与妻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元的母亲是借款的担保人,应该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小元母亲的担保行为发生在小元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小元父亲也成了被告。2015年1月10日,迎江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元向小江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该借款系小元与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小元的妻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小元的母亲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合法有效,故原告有权要求小元母亲对尚欠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小元父亲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没有合法依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标签:家庭成员有哪些特养义务家庭成员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