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个人债务很难吗.txt

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承担,不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但是对于该项规定,很多人有疑问,什么是一方个人债务,认定夫妻个人债务很难吗?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为你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很难举证证明其中一方负债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由个人还款,而导致许多夫妻的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加之此类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婚姻案件的弱势一方身上,损害了弱势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审判不公,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满,从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形象。有以下几种情形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而不需另一方举证证明。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专门服务及特定个人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其标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为特殊主体时以其特有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服务作为举债的对象。如演员的表演合同、服装加工制作合同、个人演讲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该类合同以个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为举债目的,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2、一方所举之债不要求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进行兑价或兑价显示公平时举债一方又不行使撤销权的,应推定为举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以夫或妻个人名义实施的无偿捐赠、无偿或显示公平出借款物、无偿为他人保管或显示公平提供保管产生的付出财产、资金、精力、时间等却没有回报或不等值回报的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若以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则明显对另一方显示公平。同时,其举债的目的也不能体现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4、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遣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即使继承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5、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无偿为他人保证而产生的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有人认为虽然无偿保证不获直接利益,但有可能因政治权利等经济利益以外的好处而提供无偿保证,等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该无偿保证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并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应推定其为个人非直接物质利益的个人负债行为较妥。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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