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租赁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8月,我公司共取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收入400000元(含税),同时就融资租赁业务支付相关的设备安装费、保险费合计300000元,并取得普通发票。8月份公司共发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000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你公司8月份增值税销售额为(400000-300000)÷(1+17%)=85470.08(元),增值税应纳税额=85470.08×17%-9000=5529.92(元)。财税〔2013〕37号文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同时指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你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为5529.91÷85470.08=6.47%>3%,因此8月份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85470.08×3%=2564.11(元),可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为5529.92-2564.11=2965.81(元)。相关标签:设备融资租赁什么是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