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纠纷中,主债务人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不同意质证,而保证人却同意质证的,如何处理?举证责任是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承担。对于继续人接收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为证明其偿债能力,首先应由债权人举出继承人足以清偿债务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对于尚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的,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则由实际占有财产的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实际的证明方法如果对继承人的举证证明不满意,认为其有虚假的成份或者隐匿财产甚至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应由债权人申请财产审计。按理说到底继承人是否能够以继承的遗产足额清偿债务是执行环节予以解决的问题,并不属于法庭审理的范畴。至于财产最终有多少能够用来清偿债务,继承人是否隐匿或者转移了财产,是否在有意逃避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数额明确,人民法院据此可以做出民事判决,如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应当在执行环节中解决,似无必要一定在法庭审理中查个“水落石出”。相关标签:借款纠纷主债务人保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承担责任合同纠纷诉讼借款合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