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个人债务执行应注意什么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二、哪些财产不得强制拍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强制委托拍卖:1、未被执行法院控制、占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尚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予以占有、控制,不得委托拍卖。2、不可变价的财产。拍卖是变价的一种方式,不可变价的财产无法拍卖换取价款。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5、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而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6、未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的文物。7、超义务范围的可从查封物、扣押物中分出的财产。相关标签:执行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个人债务财产权个人申请软著法院裁定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