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债权问题在社会上是层出不穷,当我们自己在面对各种各样的复杂的债权事件的时候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往往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对未到期债权诉讼保全应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资料,您可以跟随小编一起了解未到期债权诉讼保全的知识。一、未到期债权保全是否可行简单地回答是可以,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1、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原则上是不可以保全的。但如果未到期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虽然第三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在债权人无违约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这种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明显的违约风险,第三方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则不得保全。2、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第三方既不否认未到期债权又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因此第三方具有司法协助义务,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或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二、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之间不同点(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二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相关标签:债权人到期债权债权人债权保全债权保全通知书行使抗辩权债权人债权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