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法院管辖范围.txt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属于禁止。那么,无因管理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无因管理法院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管理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性质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相关标签:无因管理如何确诉讼请求管辖法院无因管理损失的无因管理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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