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是为了避免损害其他的的利益而存在的。无因管理如果未按照规定索要报酬就会存在不当得利。下面就由江津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994年12月间,陈某和同村的王甲同去F省。同月17日,在返回途中发生撞车事故,陈某受伤住院,由王甲护理。肇事单位补给陈某伤残补助费及其它费用共计6707元,由王乙(王甲之弟)代为领取后转交给王甲,王甲收款后,只付给陈某500元,余款未付。为此,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认为余款被王甲私吞,要求判令其如数返还。王甲辩称:陈某的补助款确在我处,已给付500元,余款未付,是因为我已为陈某住院支付各种费用6075。33元,而陈某现时仍住我家,由我照顾其生活。因此,陈某要求返还余款无理。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利利情况下,不当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在主观上往往处于一种不知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轻信是正当利益的状态之中,即不当得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或只有过失;受害一方则往往存在过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王甲在陈某受伤后予以护理照顾,双方并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约定的照顾护理义务,是一种自动为他人利益管理其事务的行为,即无因管理行为。因此,陈某因车祸致伤所得赔偿款6707元,是其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王甲在陈某受伤后能主动进行护理照料应当由陈某对此给予适当补偿。但王甲妄图侵吞陈某的赔偿款,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王甲举证所列各项费用,认定王甲为陈某支出的各种费用及王甲应得的护理工资共计1676元,应当由陈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未能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除王甲已给付的500元外,王甲还应返还陈某4351元。北京律师浙江律师深圳律师江苏律师相关标签:无因管理之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