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txt

无因管理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多的,是指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进行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是具有一定权利的,那么无因管理人的权力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的这一权利称之为求偿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如当时支出该费用是必要的,即使其后为不必要,亦仍应为必要费用。反之,如当时支出的费用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能视为必要用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为不必要的,当然无权请求偿付。有疑问的是,本人向管理人偿付的必要费用是否以受益为限呢?换言之,对于超出本人受益部分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无求偿权呢。通说认为,如果管理行为对本人是不利的,本人偿付的费用只限于其受益部分,超超出不分应由管理人自负,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发生两个问题:一方面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支出的必要费用;另一方面管理人有责任赔偿因其过错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虽只规定了前者,但后者也应包括,因为如前所述,这是由管理人的义务决定的。因此,必要费用超出受益的部分可以看作是管理人违反义务给本人所造成的损失,应依管理人有无过错而定其应否负担。此外,如果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得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请偿,管理人有无报酬请求权?这是民法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处理也不一致,1959年的《匈牙利民法典》第486条第3款中规定:“如果干预不合理,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报酬,有权根据不当得利规则,请求赔偿费用”,反其意,如果干预合理,则有权要求报酬。而泰国民法第163条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民法学者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其理由是:无因管理制度,一方面保护本人利益,一方面又谋取社会利益,若对于管理人赋予报酬请求权以奖励之,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其理由是,确认无因管理制度并不是因其为道德行为而给予奖励,如果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则会降低其行为的道德价值。后一种意见为通说。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一般不应有报酬请求权,但是,如果管理人的报酬能计入必要的费用,则应当允许请求偿付。德国学者有的认为,管理事务系在其职业范围内的活动者,例如医生救助病人,可以认为有间接财产的支出,得请求通常的报酬的赔偿。这种意见不无道理。笔者认为,在我国,这部分费用可以视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失。社会为鼓励无因管理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有时给予管理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这种奖励体现着社会对无因管理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肯定,但不能视为对管理人的报偿。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尽管用语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但根据对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的要求,管理的义务主要是认真负责地进行适当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人在着手管理时,应依本人的意思为之;在管理开始后,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所谓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违背本人对该事务进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确表示过的意思,也包括从管理的事务利益可推知的意思。在一般情况下,本人的意思与其利益是一致的,依其意思管理能为其谋利益,违背其意思就会损害其利益。但是,如果本人的意思不利于其真正利益,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管理,虽为违背本人的意思,也是适当的。特别是管理人的管理能及时防止对本人的损害的,应认为是适当管理,例如抢救自杀者,将不愿住院治疗的危重病人送往医院治疗,虽违背本人意愿,但符合其真正利益,不失为适当管理。所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式、管理结果对本人是有利的,使本人受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依管理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但是,管理人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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