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已表明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对因管理人管理不当引起的纠纷怎么处理。这个时候我们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呢?这需要大家了解清楚,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无因管理之债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在管理行为的初始即应对本人负担一定的债务,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未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管理而对本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法律将无因管理确定为债的发生原因,目的在于使本人向管理人负担偿还其所支出的费用,或清偿其因此所负担的债务,或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方法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公法救济以及社会救济。它们共同作用,共同规范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关系。(一)向被管理人承担责任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多出自自身的意思,对如何管理、怎么处分等都是基于自己的想法。但是这种想法往往可能是对事务的管理有益,但是违背本人的意思。2、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是,管理人有避免受益人受损失的意志,但是结果是否造成本人受益并不是无因管理存在与否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形成无因管理。但是由于没有使本人获益,因此不能形成无因管理之债。3、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违背本人的意思前面说到,管理的后果是否利于本人,管理方式是否违背本人意思,这都不能成为判定无因管理成立与否的条件。唯一的条件就是管理人有避免被管理人受到损失的意志。只要管理人有这个意志,无因管理就成立。但是由于管理人在违背本人意思的情况下,造成了本人的损失,该损失由管理人来承担责任。(二)向被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管理人的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受益超过管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那么管理行为应视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为,不应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但是,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受益小,以至于不足抵销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则应由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关标签: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损失的无因管理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