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介绍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责适用情形,欢迎阅读!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责适用无因管理与其它管理不同,轻过失免责,但如果是故意的或发生重大过失的情况,管理人才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下发生损害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之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法律积极肯定的合法行为,也是道德应当大加鼓励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励。而无权占有也不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也包括了法律和道德否定性的评价。不少学者认为“善意”与“恶意”绝不是道德评价,而仅指是否知情。不过笔者认为,固然“善意”行为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的行为,“恶意”行为是在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的行为,但两者的区分,不仅有法律上的效力评价、过错评价,也包含有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不知可为而为与知不可为而为,评价自有不同。无因管理是出于“好意”,把由此而发生的占有归入无权占有的“恶意”状态,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无因管理的“好意”,与善意占有的道德评价也有不同。无因管理场合的“好意”是为他人;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是为自己。在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场合,认定其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对鼓励拾取遗失物是有道德鼓励价值的;而将其认定为无权占有,就会产生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上述道德鼓励价值,还具体表现为轻过失免责法律规则的适用。我国《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轻过失免责的“优惠”规定,其适用对象应限于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的拾得人。按文义解释,条文中的“灭失”是指拾*物在物理意义上的灭失。笔者认为,拾得人(无因管理人)于占有期间,因轻过失丧失对拾*物占有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拾得的小牛走失,拾得人对此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负返还或赔偿的责任。轻过失免责,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良好道德行为的鼓励。相反,若拾得人并未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其对遗失物之无权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或处于不法状态,则不应当“享用”这种鼓励。恶意占有是故意侵权行为,自不属轻过失免责之列。我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和占有的条文中,均无善意占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由占有人事实行为产生的无权占有,有故意或过失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失无权占有,也处于不法状态。无权占有人轻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相关标签: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法律行为无因管理遗失物法定定密责任人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