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债权担保何时作废.txt

在担保债权的情况中借贷合同中比较常见,也是与债权担保中的债务人相应的,履行义务进行的担保行为,并且能够确定借款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债务进行偿还,这也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的一份担保。那么,无约定债权担保可以作废吗?下面就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被告吴X祥于2007年1月10日向原告许X根借款30万元,为此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3月10日,被告周X龙则在借条下方担保人一栏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因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许X根认为,吴X祥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其曾多次向吴X祥、周X龙二人主张债权,故吴X祥应向其履行还款义务,周X龙则应承担还款保证义务。但是,许X根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07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曾向周X龙主张过权利。周X龙则辩称,自己当初在借条上签名时,并没有“担保人”字样,因此其是以见证人身份签的名。况且,即使其是保证人,因许X根未在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故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主审法官认为,许X根与吴X祥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30万元借款事实由许X根提供的吴X祥出具的借条为凭,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鉴于周X龙在借条上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名,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周X龙对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之约定不明,故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主债务于2007年3月10日履行期届满后,许X根虽然声称自己多次向吴、周二人主张过权利,但其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周X龙也拒绝认可,故法院认定周X龙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为此而驳回许X根要求周X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相关标签:债权债务要承担约定还款期限要承担的担保保证人到期债务保证人的如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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