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的交易容易受到某些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发布填补了这方面的一些空缺。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划定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补充规定》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出台的规定。根据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特征,增加了较多的比例和数额标准,对5类犯罪案件均规定了兜底性条款,较原有规定的范围更宽,不给打击犯罪留下“死角”。相比原有标准,《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类证券、期货案件的追诉标准做出了较大调整,使得其进一步细化,针对性更强。同时,新设立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两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为了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补充规定》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六)》5类证券、期货犯罪规定中的“情节严重”、“遭受重大损失”等进行了细化。例如: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补充规定》规定了9种应予追诉的情形。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补充规定》规定了7种应予追诉的情形,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补充规定》规定了5种应予追诉的情形,其中规定证券交易的成交额为50万元、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占用数额为30万元、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的,应予追诉。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补充规定》也都分别规定了7种和3种应予追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指出,《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遗憾的是,对于普遍关心的“老鼠仓”是否应该以背信罪受刑事处罚问题,刑法对基金公司这种背信行为还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仍存在空白。但证监会已正式给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对于这方面的背信行为制定相应的追诉标准。同时,“大小非”减持中的违规做法,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相关标签:犯罪的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公安部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案件什么是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