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律师实务培训wanguolspx@163.com010-51622736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课人:王建彪律师主办方:北京万国学校房地产领域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入门版)房地产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合同问题,是受国家法律调控较多的合同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项目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按揭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主要房产纠纷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产的分类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一般房产:商品房特殊房产的交易,主要的问题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说交易本身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特殊房产的交易,非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1万国律师实务培训wanguolspx@163.com010-5162273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集资房北京规定集资房产权按经适房管理,超标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论会议纪要的通知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房改房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房改房即为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得到的,没有像商品房那样交纳土地使用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居住或经营一定期限后(5年),允许其出售,但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军产房购买这种军产房的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拆迁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合法继承给子女。公房承租: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承租的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给承租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效力问题无证预售(无预售许可证)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卖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2万国律师实务培训wanguolspx@163.com010-51622736(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判断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出于善意有两个标准,即:主观上,第三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