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先履行方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人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待另一方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合同的履行,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要通知对方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合同的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而中止合同的,是需要及时将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标签: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不安抗辩权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的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