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应当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仲裁的效力是有待争议的。关于行使代位权是否适用仲裁协议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应当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仲裁的效力是有待争议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需要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如果进行选择的,仲裁协议有效,如果无法选择,则仲裁协议无效。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亦不乏相关案例。比如,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康弘硅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认为,涉案仲裁协议虽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在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平高集团公司的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在其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信函中表示愿意遵守仲裁规则接受仲裁裁决,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选择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达成了一致的补充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案仲裁协议应为有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相关标签: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造成损害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