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简单之债的对称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2、履选择之债理论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可属债权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也可属于债务人,例如《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定,承租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在进行修复或赔偿中,就可由承租人选择。在选择之债中,如有选择权的一方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对方便获得选择权。但如有选择权的一方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仅是不行使此种选择权,则对方不能获得选择权。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也就变成为非选择之债。相关标签:债权人当事人选择之债当事人选择之债合同约定债权人债权人法律规定合同债权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