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可收归国有吗.txt

遗失物发布公告后许久未被人认领,可以直接充公吗?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某公园工作人员在清扫园区时发现一个旅行箱,内有人民币30万元和一些贵重首饰,当场查找,无人认领,即交公安局。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园所在地及当地报纸发布了招领公告。发布公告后一年,有一位王先生找上门来,表示该旅行箱是他的,经警察仔细询问,虽然确认他是失主,却拒绝把箱子还他,说所有东西已经充公了。这是为何呢?遗失物若长期处于权利待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和他人权利行使,对怠于行使权利者须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后,妥善保存,直到6个月后无人认领才能充公,公安局的做法并不违法。相关标签:物权法遗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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