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总公司继受分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转让后,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关于由谁继受分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1、由总公司继受分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转让后,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债权转让的意思是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在转让债权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相关标签:当事人债权债务转让分公司债务承担当事人债务转让当事人债权债务转债务承担债权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