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约车的出现,为大家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是是不是我们就可以随便使用网约车呢?在使用网约车的过程中遇到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手心律师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1、因网络支付导致乘客多被扣费,谁来承担责任?案例:据报道,前几日,山东省烟台市的贾先生早上通过某专车平台叫车,并有人接单。但因为堵车,他就取消了预约。可当天下午下班时,他再一次想打车时,却发现打车软件上竟然显示他有1万多元没结清。贾先生当天并没有1万多元的行程订单,打车软件中取消行程记录的金额显示均为0元。贾先生随即给打车软件的客服打电话,没有打通,无奈之下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贾先生说,幸亏当时自己支付宝里没有足够的金额,否则就可能被扣走了。解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案例中的乘客被多扣费,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如果乘客作为消费者没有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但支付了报酬,专车平台作为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返还多收取的费用。2、乘客不支付车费,如何保障专车车主的权益?案例:山东的董先生是某专车车主,前一段接了一个从济南到临沂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车费为700多元。两位乘客说到宾馆后再付钱,由于可以网络支付,董先生也没往心里去,便开车返回了济南。结果自此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两名乘客了,寻找两名乘客无果后,董先生拨通了专车公司的客服电话。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告诉他,按照规定可以赔偿他50%的车费。解析:案例二中涉及运输合同问题。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车主应当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乘客须向车主支付运费。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车主将乘客送到约定地点的运送行为本身,而非乘客本身。如果车主已经履行了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但乘客却没有支付车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二中的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车主与旅客通过第三方某专车软件公司取得了联系。由于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即告成立。在车主无法向乘客主张车费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应作出相应的赔偿。3、私家车作为专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江苏首起专车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驳回专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要求。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交通出行软件与顾某联系并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交通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交通出行软件载客20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解析:专车与一般的私家车有一定的区别,因为专车有一定的营利性。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所以,专车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搭载乘客,会面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利益,司机应当如实告诉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情况,购买符合自己实际情形的险种。《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对客运合同有专门规定,乘客与司机是客运合同关系,如果乘客乘坐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就按照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划分责任。如果专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4、乘客因乘坐专车遭受侵害,专车平台是否要担责?案例:近日,一名24岁的女教师在深圳市南山区独自通过某专车软件搭乘专车从家赶回学校宿舍。司机接到该女教师后,自行取消订单,将车辆开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女教师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其杀害。此后,该专车公司发布长微博予以证实,并称犯罪嫌疑人在注册时使用了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驶证,但案发时车辆的牌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