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是什么.txt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场合,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果中断则又如何中断?这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探讨。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2万元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前段,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样,甲行使代位权时便只能向丙主张1万元,对于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而言,属于“一部请求”。以下具体分析。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两项债权,即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和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就属于对自己债权的主张,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列,因而,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外,甲代位乙向次债务人丙主张乙的债权,既为法律所允许,对于乙对丙的债权而言,也就属于一种权利行使行为,也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而,原则上说,在代位权诉讼场合,所涉及到的两项债权的诉讼时效都可以发生中断的效果。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涉及到“一部请求”,相应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债务人的债权额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债权额为限(一部请求),对于超过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权诉讼的提起而一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就时效中断的理论基础而言,学说上有“权利行使说”和“权利确定说”的争论,前者系自实体法的立场出发理解时效制度,后者则是自诉讼法的立场理解时效制度。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一部请求,自实体法而言,属于仅就债权中的一部分主张权利;自诉讼法而言,一部请求已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诉讼物),因而,时效的中断宜认为仅就一部债权发生,并不当然及于剩余部分。惟在债权不可分割的场合,其诉讼请求系针对债权整体提出,始发生使整个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当然,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参照图3,其中甲对乙的债权为1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仅为8千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也只能向丙请求8千元。这时,就乙对丙的债权而言,整个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且丙如果清偿其债务的话,乙对丙的债权也就归于消灭,不成问题。问题是甲对于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笔者认为,尽管这时甲通过代位权诉讼最终可能只是使自己获得8千元,对于1万元债权而言只是实现了其中的一部分,但与一部请求尚有不同。其间的差别在于,这时甲并非对于自己1万元的债权部分主张,而是基于1万元的整体提起代位权诉讼,因而,其诉讼时效应当就其债权整体中断,不宜认为仅就债权的一部分(8千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相关标签:债权人诉讼时效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断债权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债权的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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